改进深圳市小额担保贷款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07 16:48
为落实《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推动创业促就业,深圳市政府重新制定了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以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有关政策,并在日前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对相关的细节进行了披露。
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今年的8月出台了第一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综合性、系统性、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并承诺在近期内制定《深圳市创业失败保障办法》等13个配套办法,为创业者保驾护航。因此,这一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可看作是相关的配套文件之一。
据悉,《通知》扩大了个人贷款对象范围,规定凡是具有深圳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列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等8类人员均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并不长,只有2年的时间。《通知》规定,贷款2年到期时,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其所办项目运行良好、按期支付利息且有还贷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指贷款人在向贷款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延期偿还贷款的行为)。申请展期应在贷款到期2个月前书面提出。展期期限为1年。展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但展期不贴息。
此外,《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贴息范围,完善了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规定个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在财政贴息的方式上,实行的仍是“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后,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还贷情况并给予贴息。(来源: 中国金融网)